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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地税发[2013]108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服务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76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服务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赣地税发[2013]108号             2013-8-29

    南昌、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税收政策的洼地效应,强化服务举措,全力支持和服务“做强南昌,做大九江,昌九一体,龙头昂起”,有效发挥地税职能作用,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工作职责,切实增强支持和服务昌九一体化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一)有效凝聚服务昌九一体化的共识。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是构建江西“龙头昂起、两翼齐飞、苏区振兴、绿色崛起”区域发展格局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区域升级、实现龙头昂起的重要支撑。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刻领会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的战略意义和重要性、紧迫性,坚持把服务昌九一体化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平台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实践来抓,进一步转变职能,积极跟进,主动作为,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出实招,兴实干,求实效。
      (二)主动融入昌九一体化的发展大局。以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地税部门服务全省发展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推进发展的氛围,努力变革推进发展的方式,认真落实推进发展的措施,着力构建支持发展的政策支撑,有效彰显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着力强化推进昌九一体化的措施。坚持一手抓组织收入,不断深化改革,规范执法,强化管理,把加快昌九一体化发展成果体现到地税收入的持续增长上来;一手抓财源建设和优化服务,积极涵养税源,用好用足用活有利于促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昌九优势互补、发展升级、实力增强,迅速成为支撑江西经济崛起的“双核”。

      二、加大扶持力度,有效提供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支持
      (四)支持加快昌九沿线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推动昌九交通、物流、通信、金融、能源、旅游等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促进公共服务一体化。对经批准纳入昌九城市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及金融、信息等现代服务企业,因城市规划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范围或征收标准的调整而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以内减免。


      (五)支持昌九一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省级(含)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和促进昌九旅游景点一票通及旅游产业的做强做大,对设立在南昌、九江两市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七)对设立在南昌市、九江市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经核准,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支持南昌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对转移至由南昌市政府统一规划的红谷滩金融中心的金融企业,或自2013年10月1日起五年内在金融中心区域内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以内免征房产税。
      (九)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在2017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支持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在南昌市、九江市从事娱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全部按5%征收娱乐业营业税。
      (十一)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根据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地方各税。
      (十三)促进昌九产业集聚的有效形成,支持产业互补与对接,大力发展工业经济。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省确定的昌九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企业,转移并落户到南昌、九江两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共青城市先导示范区内的,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开发区(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因扩(改)建而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比照给予免征。
      (十四)支持昌九一体“飞地经济”发展,通过创新合作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按照省规划确立的产业布局推进产业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对经市、县之间协商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产业转移项目,涉及的地方各税实行属地征管,“飞入地”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搬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地税主管机关应按照政府间协定利益分享办法,积极配合,主动对接,及时准确地核算统计和提供相关“飞地”项目实现的税收收入,负责协同做好划转工作。
      (十五)支持昌九两地总部经济的发展,推进集团大企业集聚。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总部设立在南昌、九江的企业,其在全省范围内昌九地区外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十六)支持昌九两市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体制机制创新。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作为国有资本金的,经批准后,可不作为企业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七)对在南昌、九江两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共青城市先导示范区内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八)支持企业减负增收。对南昌、九江两市企业从县级(含)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或年营业收入总额累计不超过24万元(含24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十)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发展。对昌九一体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一)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二十二)对省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南昌、九江两市落户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二十三)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内,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四)积极争取国家税务总局的大力支持,配合科技等有关部门重点做好昌九两市纳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服务生态立省,促进绿色崛起。主动策应南昌市、九江市发挥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先导区、示范区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争取环境税在江西试点,并在昌九地区先行先试。
      (二十六)认真落实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以及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环保准备金准予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事项,采取日常由企业自主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备案,年终通过汇算清缴确认方式办理。
      (二十七)支持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对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法治业务,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从事蔬菜、棉花、谷物、油料等农产品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对昌九两市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和关键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二十九)支持人才引进,对昌九两市引进的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对南昌、九江两市由省政府颁发的,或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一)积极支持南昌、九江两市经济总量做强做大,适应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在不改变收入归属的前提下,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将现有省局直属分局征管收入按照属地原则计入当地财政收入总量。
      (三十二)主动争取国家层面更多政策支持,借鉴东部沿海开放、西部开发等发展经验,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昌九一体化和先导示范区的发展。

      三、转变工作职能,着力创建有利于加快昌九一体化发展的优良政务环境
      (三十三)按照能给则给、能放则放的原则,进一步压缩和下放各类涉税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赋予南昌市和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享有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
      (三十四)对南昌市、九江市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困难的需要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下放)南昌市、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十五)全力帮扶企业发展,对南昌市、九江市范围内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周转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南昌市、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代行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批准同意3个月以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十六)促进昌九两地企业相向发展和融合,建立由省地税局牵头的昌九两地地税部门税收征管协调机制,规范和统一包括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等在内的相关税收政策,体现税负公平,推动均衡有序发展。
      (三十七)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统一和规范昌九两地税收征管及相关涉税事项,支持搭建两地税收风险分析监控平台,实现风险推送、风险应对的交叉互动和信息共享,扎实推进依法征税、信息管税、综合治税。
      (三十八)完善征管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征管资源向重点区域和重点管理单位集中。加强共青示范先导区等重点区域征管工作,调整或增加园区征管机构和人员编制。改进和完善现有省局直属分局征管体制,不断优化服务,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三十九)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和规范涉税事项审批及办理工作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推进对接,大力推进多功能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开展应用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系统试点,统筹提升昌九两地综合纳税服务水平。

      四、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支持和促进加快昌九一体化发展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四十)建立省地税局与昌九两地设区市地税局及所属县(区)局在内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省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支持和服务昌九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落实要求,研究和协调解决在推进过程中涉及政策支持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所得税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相关工作的对接和落实。
      (四十一)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和服务工作,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紧密围绕落实支持昌九一体化的工作部署、政策服务措施和有关要求,深入重点县(区)、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在推进昌九一体化工作中的涉税问题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细化政策措施,有效增强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十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系协调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认真做好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减免税的审批、备案和核算统计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强化责任分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反馈各地各单位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保障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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